“增加工作量+不服從工作安排”讓員工陷入“干又干不完,不干又違紀”兩難困境
工作量“超負荷”,員工“干不完”怎么辦?
本報記者 劉旭《工人日報》(2025年02月06日 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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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對工作量的安排擁有較強的支配權,但工作量大小的評判相對主觀,增加工作量具有隱蔽性和合理性,勞動者往往難以對工作量的大小進行量化和舉證。部分用人單位以“增加工作量+不服從工作安排”方式,讓某些員工陷入干又干不完、不干又違紀的兩難困境。
當公司分配的任務超過合理限度,員工表示任務不合理無法完成時,公司能否因此辭退員工?沈陽一家科技公司的平面設計員張勤就遇到了這樣的事。2024年8月開始,公司突然增加張勤的工作量。在未完成的情況下認定他“消極怠工”,并于2024年9月初向他發(fā)送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與他解除勞動關系。他將公司訴至法院。2025年1月17日,他收到判決書,法院綜合案情后認定公司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判決向張勤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7.2萬元。
張勤的遭遇不是個案。部分用人單位以“增加工作量+不服從工作安排”的方式,讓某些員工陷入干又干不完、不干又違紀的兩難困境,該如何破解?
“干又干不完,不干又違紀”
2022年5月,張勤入職該企業(yè)從事平面設計工作。此前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務是一周設計大約150張圖。去年8月開始,公司突然增加他的工作量,要求一周完成250多張。張勤一周至少加班3次,才勉強完成到200張。2024年9月2日,張勤在收到月工作量后,表示正常工作時間無法完成任務,拒絕不合理的工作量。9月3日,張勤被移出工作群,單位向他發(fā)出辭退書面通知且無任何補償。
“就算天天加班也干不完,不干就是失職、違反規(guī)章制度。”張勤說。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張勤已經(jīng)申請加班努力完成公司布置的工作任務仍難完成,顯然這種工作量不合理,單位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或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記者采訪發(fā)現(xiàn),部分用人單位將無法按時完成工作任務認定為“拒不服從工作安排、嚴重失職”的行為,并將其寫進規(guī)章制度。
王怡然所在的投資管理公司就有類似規(guī)定。2023年9月10日,她被分配20個上線任務并要求一周內(nèi)完成。9月18日,公司領導通過郵件督促她對未完成的8項任務在3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王怡然立即回復稱個人獨立完成不了,需要借調(diào)人手。10月15日,公司表示,王怡然違反了《員工手冊》中“無正當理由不服從或拒不接受工作分配或調(diào)動、指揮”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雙方發(fā)生爭議,最終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用人單位不能單從勞動者無法按時完成工作任務就認定原告拒不服從工作安排。
遼寧省勞動人事爭議研究會法律專家孟宇平表示,司法實踐中,公司在知曉勞動者工作現(xiàn)狀的情況下,未積極采取措施進行改善,而將勞動者的工作境遇認定為“嚴重失職”,依據(jù)并不充分,法院一般不會予以支持。
工作是否超量如何認定
曹健在大連一家商貿(mào)公司從事采購工作,他在長達3個月的時間里工作滿負荷,月休4天。2024年3月,他向公司經(jīng)理反映工作量已超出本人的承受范圍,希望公司考慮解決。公司王經(jīng)理予以認同,并表態(tài)要增加人手分擔??僧斣略碌?,公司辦公系統(tǒng)顯示他尚未完成推送的采購訂單有1000余條。公司以他嚴重失職為由將他開除并要求其賠償經(jīng)濟損失。
仲裁庭上,雙方圍繞工作是否超量產(chǎn)生爭議,公司方代表認為,從事采購崗位有4人,其余3人都能完成該項工作,證明工作量合理。曹健則認為,布置的工作量已經(jīng)超過身體、能力極限,不合理。最終調(diào)解下,用人單位同意給付他經(jīng)濟補償金1萬元。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jīng)過培訓或者調(diào)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也就是說因員工完不成工作量就立即辭退不合法,應在培訓或調(diào)崗仍不勝任的情況下才能辭退。”孟宇平說。
現(xiàn)實中,為了避免工作超量認定爭議,用人單位會制定工作定額標準。然而,部分用人單位并未制定相關標準,致使工作量大小的評判具有一定的主觀性,作為員工往往難以對工作量的大小進行量化和舉證。因此,企業(yè)因為員工未完成工作而采取立即開除的措施,這在法律上是否合理存在爭議。
孟宇平表示,法庭上,只有用人單位能夠提供勞動者非常明顯的消極怠工證據(jù),才能以此為由將其辭退。
安排過多工作任務,員工該怎么辦
“企業(yè)有權要求員工按照合同約定完成工作任務,以保證企業(yè)的正常運轉和實現(xiàn)預期目標。然而,企業(yè)應當尊重員工的合法權益,不能通過不合理或過于苛刻的條款來限制員工的權利。”孟宇平建議,企業(yè)應當在勞動合同中明確任務要求和標準,確保雙方對任務的理解一致。
此外,孟宇平還表示,企業(yè)在制定相關條款時,應當充分了解相關法律法規(guī),避免因違反法律法規(guī)而導致合同無效或產(chǎn)生其他法律后果。勞動合同規(guī)定員工未完成任務不得索要經(jīng)濟賠償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前提下是合法的。企業(yè)在制定勞動合同中關于任務完成的條款時,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明確任務要求和標準,給予合理期限,建立溝通機制,并充分了解法律后果。
“員工在下班前未完成工作而被開除的情況是復雜的,涉及法律法規(guī)、合同條款、工作性質(zhì)和企業(yè)處理方式等多方面因素。為了避免出現(xiàn)糾紛和爭議,企業(yè)和員工應首先在合同中明確工作要求和完成時間,并遵守相關規(guī)定。”大連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師王金海說。
王金海表示,用人單位安排了過多的工作任務,員工不能在正常的時間內(nèi)完成,需要在工作時間之外加班完成的,屬于變相安排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費。
他建議,作為員工,在面對公司安排無法完成的任務時,應保留好相關證據(jù),如任務安排郵件、工作記錄等,以便在后續(xù)維權過程中使用。如果發(fā)生糾紛,雙方應通過合法途徑協(xié)商解決。對于員工來說,即使面臨被解雇的風險,也應積極尋求法律援助,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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