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共享電動車故障導致交通事故,責任如何區(qū)分?
法院:騎行者、經營者依過錯大小按7∶3擔責
董俐敏 劉丹 秦淑美
本報訊 共享電動車以其方便、快捷的優(yōu)勢受到大眾青睞,成為很多人短途出行的代步工具。那么,如果騎行過程中因共享電動車故障導致交通事故,責任又該如何劃分呢?近日,山東省濟南市長清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共享電動車故障引發(fā)的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2023年6月12日晚,劉某駕駛杭州某公司運營的共享電動車沿道路北側非機動車道由西向東行駛至路口時,與舒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fā)生碰撞,造成二人受傷、兩車損壞。交管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故是由劉某駕駛共享電動車未在道路右側通行且未開啟前燈所導致,劉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舒某無責任。經鑒定,事故造成舒某十級傷殘。劉某認為,事故發(fā)生在夜間,共享電動車車燈不亮,車輛存在安全隱患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自己與杭州某公司建立了服務合同關系,杭州某公司投保有保險,應由保險公司和杭州某公司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索賠無果后,舒某向法院提起訴訟。
經法院現(xiàn)場勘驗,涉案共享電動車面板受損、前置大燈不亮,車把及面板處無操作車燈的按鈕。
法院審理后認為,劉某與杭州某公司簽訂的《共享電單車租賃服務協(xié)議》約定,“用戶騎行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應配合公安交通部門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等規(guī)定處理。如用戶不幸發(fā)生任何意外或事故,除非用戶能證明該意外或事故是因車輛本身的固有缺陷直接導致的或者由于出租方原因造成的,否則出租方將不承擔任何責任”。該公司共享電動車均未設置車燈控制按鈕,啟動即自動亮燈,而劉某駕駛的電動車未自動開啟前燈,足以證實該車輛本身存在故障。杭州某公司作為共享電動車的管理者、所有者、出租方,未盡到提供可正常使用的車輛以及管理檢查等義務,對事故的發(fā)生存在一定的過錯。劉某未在道路右側通行且騎行前未檢查車輛性能,對于事故的發(fā)生過錯較大。綜上可認定劉某、杭州某公司對事故造成的損失分別承擔70%、30%的賠償責任。
因涉案共享電動車投保了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最終,法院作出判決:由保險公司先行在保險限額內對舒某的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由劉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杭州某公司承擔30%的賠償責任。
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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